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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发票定义及电子发票法律地位
第四条 发票管理基本原则和执法主体
第五条 发票种类、内容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发票举报制度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发票印制管理职责
第八条 印制发票企业的确定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发票监制章、发票版面印刷及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 发票印制企业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的规定
第十三条 发票印制文字的规定
第十四条 跨省印制发票的规定
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第十五条 领用发票的规定
第十六条 代开发票的规定
第十七条 异地从事经营活动领用发票的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基本规定
第十九条 取得发票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不合规发票的处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的具体要求及虚开发票的界定
第二十二条 税控装置使用和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发票使用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纸质发票开具区域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携带、邮寄及运输空白发票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身份验证及发票登记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发票变更、缴销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发票保管的规定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发票检查权限的规定
第三十条 发票检查双方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发票换票证及收据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 对境外发票及凭证的核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四条 对社会危害性一般的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虚开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私自印制发票等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七条 对转借发票等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第三十八条 发票违法行为公告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惩罚性罚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发票处罚行政争议的救济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惩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制定特定行业发票等管理办法的授权性规定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的规定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对照表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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