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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电子书

启发思辨的经典思想实验 优秀通识教育读本 选各大高校人文类书单 选 得到 每天听本书·镇馆之宝系列 卷八分钟 梁文道 评讲 罗辑思维 推荐图书 哈佛大学法学博士 奇葩说辩手詹青云 电台评讲 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在法律深度、思辨灵敏度上,没有其他案例可与之相比。它被视作“法理学经典”,一个“非凡的智力成就” 本书是法学专业学生书目,作者把重要的法律原则冲突具体化,并借此阐述各个法哲学流派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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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彼得·萨伯

出  版  社:九州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0-09-01

字       数:10.8万

所属分类: 人文社科 > 法律 > 法律教材/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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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探险者案是美国法理学家富勒于1949年发表的假想公案:五名探险者受困洞穴,为生存“不得不”分食其中一人,被抽签选中的是提出该建议、却在实施前反悔的威特莫尔。获救的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他们是否犯有谋杀罪?富勒虚构了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的意见,将当时各个法哲学流派的观纳其中。1998年,萨伯续写了有关此案的九个新观,又将20世纪法哲学的新发展引讨论。 富勒的案例设计精巧,为论证的多向发展提供了可能,因此得以成为各种观交战的场地。案例本身,连同虚构的法官陈词由此成为法学初学者探讨重要法律原则的文本,本书同时也作为激发思辨的优秀通识教育读本而备受推崇。<br/>【推荐语】<br/>启发思辨的经典思想实验 优秀通识教育读本 选各大高校人文类书单 选 得到 每天听本书·镇馆之宝系列 卷八分钟 梁文道 评讲 罗辑思维 推荐图书 哈佛大学法学博士 奇葩说辩手詹青云 电台评讲 伟大的法律虚构案,在法律深度、思辨灵敏度上,没有其他案例可与之相比。它被视作“法理学经典”,一个“非凡的智力成就” 本书是法学专业学生书目,作者把重要的法律原则冲突具体化,并借此阐述各个法哲学流派的观 本书是激发思辨的优秀通识教育读本,跟随十四位法官严谨而专业的陈词,读者可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养<br/>【作者】<br/>彼得·萨伯(Peter Suber,1951—),影响甚广的“放获取运动”(Open Access Movement,提倡在科研文献发表的同时,将电子文本在网上公布,以便读者免费取阅)的发起人,目前任哈佛学术交流办公室和哈佛放获取项目主管。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曾长期担任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也讲授法律、计算机等其他课程。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译者简介 陈福勇,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学硕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访问学者(2007—2008)。 张世泰,供职于某能源企业办公厅,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汉堡大学法律经济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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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期待第十五个观点 曾志朗

导读(一) 摆脱掩耳盗铃的法律形式主义 廖元豪

导读(二) 思想的能力与司法技艺 赵明

序言 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萨伯

九个新观点阐述法哲学的最新发展

请勿对号入座

法律推理本身的弹性

导言 奇案背后的法理思考 萨伯

霍尔姆斯案

杜德利案

真实案例基础上的虚构案

法律思想的多样性

富勒是何许人?

第一部分 4300年:五位法官,五个观点 富勒

洞穴探险者案 ——公元4300年于纽卡斯国最高法院

观点一 尊重法律条文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案情回溯

被告有罪,但应获得行政赦免

观点二 探究立法精神 福斯特法官陈词

案发时他们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

法律精神与法令文字孰轻孰重?

观点三 法律与道德的两难 唐丁法官陈词

以自然法为依据何其荒谬

法律的目的是什么?

饥饿不是杀人的理由

观点四 维持法治传统 基恩法官陈词

忠实履行法官职责

立法至上

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

观点五 以常识来判断 汉迪法官陈词

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

判决本案不应忽视的元素

运用常识来断案

一个判例的启示

最后判决

后 记

第二部分 4350年: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 萨伯

观点六 撇开己见 首席法官伯纳姆陈词

一个“漏网”杀人犯现身

依照法律,被告有罪

法律无关同情

紧急避难抗辩不成立

一、滥用紧急避难将破坏法治

二、饥饿不能构成紧急避难

三、减轻饥饿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

四、制造危害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

五、被告应对危机准备不足

六、选择被害人有欠公平

法律不能依个人好恶去解释

守护法律是法官的职责

观点七 判案的酌情权 斯普林汉姆法官陈词

被告没有犯谋杀罪

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人”

法律如何界定“故意”

紧急避难抗辩成立

一、本案紧急避难的确信合理

二、本案中饥饿可作为一种紧急避难

三、当时情形下杀人是生存唯一的选择

四、身处危境不是被困者之过错

五、食物匮乏非疏忽大意造成

六、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

惩罚被告有悖法律的目的

刑罚适用的问题

观点八 一命换多命 塔利法官陈词

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

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

选择杀人好过等待自然死亡

平等地承担死亡是公平的

紧急避难同样适用

本案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适用

观点九 动机与选择 海伦法官陈词

妇女强奸案的警示

被告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

基于紧急避难的杀人是正当的

防止带有偏见的判决

如何评估紧急避难

没有目的的惩罚毫无意义

法律不能脱离现实抽象存在

一、是否可以准确评估被告的心理状态

二、合理怀疑不支持有罪判决

法律是否彰显正义

观点十 生命的绝对价值 特朗派特法官陈词

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

忍受不正义好过实施不正义

杀人行为不可宽宥

杀人永远不是“划算”的交易

道德比杀人自保更重要

理解生命神圣原则

观点十一 契约与认可 戈德法官陈词

被害人生存权利被侵害

一、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不容忽视

二、被告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三、被害人自我防卫的权利

承认法律多样性

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

法律与情感、文化不能截然分开

法律被不平等适用

理性与情感不应截然分离

观点十二 设身处地 弗兰克法官陈词

观点十三 判决的道德启示 雷肯法官陈词

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手段

废除免责事由有助于减少犯罪

被害人再等几天的请求被漠视

惩罚犯罪是对理性犯罪的威慑

什么是“囚徒困境”

本案也是一种“囚徒困境”

意识形态不应左右法律

法官怎能凭常人之心履行职责?

观点十四 利益冲突? 邦德法官陈词

我回避的理由

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

法律允许负责地适用自由裁量

新“社会契约”源自被当前法律的拒绝

电池在本案中不容忽视

尾 声

出版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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